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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关于批复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漳财行决批〔2017〕1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漳州市监察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省监察厅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调查全市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八)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应的决定和规定。

  (九)履行市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十)会同市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各单位、部门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的干部的任免;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漳州市监察局)包括15个机关行政科室及2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主要任务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入践行“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突出明责追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二)突出利剑高悬,保持惩腐高压态势。

  (三)突出挺纪在前,深入践行“四种形态”。

  (四)突出正风肃纪,持续纠治“四风”问题。

  (五)突出教育管理,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漳州市监察局)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472.28万元,本年收入2131.49万元,本年支出2533.07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70.70万元。

  (一)2016年收入2131.4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234.1万元,减少9.90%,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131.49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二)2016年支出2533.0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563.83万元,增长28.63%,主要原因是支付往年危房改造工程款、市委巡察办机构筹备经费、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运行支出、委托第三方建立陪护队伍、信息化建设等费用,若剔除上述因素影响,本年支出与去年基本持平。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619.1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47.96万元,公用支出571.20万元。

  2.项目支出913.91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2533.0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563.83万元,增长28.63%,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一)行政运行719.1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0.66元,增长24.32%。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工资调增。(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该项为2016年新增项目,为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购置支出。(三)大案要案查处8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81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该项为2016年新增项目,为执纪审查安全保障支出。(四)事业运行28.4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3.41万元,下降10.70%。主要原因是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调整。(五)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387.7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18.68万元,下降23.43%。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支出。(六)其他组织事务支出7.8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83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该项为2016年新增项目,为市委组织部拨付党员活动经费。(七)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86.23万元,下降76.16%。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支出。(八)其他公共安全支出841.8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49.89万元,增长383.61%。主要原因是新增陪护队伍建设费用、执纪审查安全保障、涉密安全体系建设。(九)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51.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53.2万元,下降26.03%。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十)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4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4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该项为2016年新增项目,为下属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支出。(十一)死亡抚恤18.2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45万元,增长23.34%。主要原因是死亡抚恤金增加。(十二)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6.56万元,下降95.27%。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十三)行政单位医疗60.7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34万元,增长4.01%。主要原因是行政干部工资调整,使得医保基数提高。(十四)事业单位医疗3.4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55万元,增长18.90%。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使得医保基数提高。(十五)其他城乡社区支出40.9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73万元,增长7.15%。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支出标准调整。(十六)住房保障支出64.1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6万元,增长7.72%,主要原因是干部职工工资提升使得公积金缴纳基数提高。(十七)其他支出46.5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6.33万元,增长354.44%,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劳务费增加。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44.83万元,同比下降11.51%。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4.78万元,主要用于参加福建省监察厅赴美国“健全法治监督体系与责任追究机制”培训班。2016年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与上年相比,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下降1.65%。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35.6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6辆。与上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0%,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13.85%,主要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三)公务接待费4.36万元。主要用于系统内开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交流等方面的接待,累计接待批次47次、接待总人数531人。与上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0.46%,主要是: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控公务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71.2万元,比2015年增长381.6万元,主要原因是用于支付往年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款、市委巡察办筹备等费用,若剔除上述因素影响,本年支出与去年基本持平。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