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深入学习监察法,向“用法律管全体”稳步推进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       2018-05-07 09:56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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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某仍然否认我们发现的证据,怎么办才好?”

  “你看,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没错!我们可以请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鉴定中心介入,做出鉴定。”

  ……

  在南靖县纪委监委的会议室里,调查组成员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激烈地讨论着案情。

  这样的场景在漳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成常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贯彻监察法,市纪委监委第一时间发放监察法相关学习辅导用书,确保人手一套,并要求全体纪检干部深读细读,融会贯通,更好地用于指导实践。

  “监察法从法律上赋予了我们谈话、询问、讯问等12种调查措施,为调查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措施保障,同时也对12种调查措施运用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干部小周在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一书后,便迫不及待地翻阅学习,他表示释义一书对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阐解,对于刚加入纪检监察室参加审查调查工作不久的他有着极大的帮助。

  通过对照这本“权威级教科书”,漳州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将学习贯彻好监察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法治自觉,致力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先学一步学深一层

  今年春节后上班第二天,诏安县纪委监委就办理首例留置案件。此时,监察法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县纪委监委领导的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和《福建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试行办法(送审稿)》。相关工作有条不紊,案件进展迅速,但此时,诏安县纪委监委转隶干部沈毅鹏仍然担忧:“留置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环节,真正的法律依据是监察法。”

  办理首例留置案件,恰好是监察法(草案)实行期到监察法正式颁布的时间节点。3月20日晚,诏安县纪委监委留置点彻夜通明,留置点迎来了监察法通过的消息,大家第一时间人手一份,把下载打印的法律文本,一字不漏地细细研读。转隶干部沈毅鹏对照调查措施和法律条文,仔细核对了几遍,并认真进行标注,终于放心了。“没问题!”,在这次案件中,因为法律专业背景,先学一步的他信心满满地说。

  通过首例留置案件的经验积累和对监察法的认真钻研,现在的诏安县纪委监委相较于办理首例留置案件时,更加从容有序。4月6日,诏安县纪委监委发布第二例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的消息,留置点的工作进行得相当稳妥。“……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带队进入留置点的诏安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周育民在案情分析会上,指着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说:“监察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程序,该案可以实行并案会商。”

  而类似这样的学习,一段时间以来在漳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办公室里均如火如荼地进行。“要学早学透,为各县区提供指导。”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先学一步,学深一层。

  在一线中学以致用

  “实实在在的闭卷考试,如果平时不注意学习,肯定过不了关。这次测试给我提了个醒,回头还要加强学习……”4月9日,漳州市龙文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组临时党支部举行了一次业务知识测试,主要检验监察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以考促学、以学促用,倒逼临时党支部党员纪检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监督调查处置能力。

  龙文区纪委监委充分用好临时党支部“每日一会”的制度,利用工作间隙学习组织党员研读监察法,结合当天审查调查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查找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一步完善办案细节、规范办案流程,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审查调查职责,推动纪法贯通,提升执纪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虽然是临时党支部,但在监察法学用结合上并不‘临时’。”党支部书记介绍,审查调查组还成立了“纪法衔接组”,重点研究证据转换、文书规范等具体问题,确保每个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

  同样在一线留置点,龙海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繁忙而有序。龙海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负责人陈松波表示,在反复学习监察法的基础上,龙海市纪委监委慎重使用了9项措施,在程序和实体上都符合法律规定。

  监察法出台以来,漳州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充分利用一切条件——留置地点“案前学法”、案情分析“会商学法”、案件总结“集体研法”。“通过学以致用,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监察法这把‘尺子’,我们的底气更足!”漳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转化果建章立制

  漳州市各县(市、区)首批留置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后,队伍也从留置点撤下了。此时,大家手头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还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等“工具书”,一些难题和困惑迎刃而解。然而,漳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察法的研究并没有停止。

  “省监委已经下发文书规范模版,但没有相关制度规范文书的使用,这次留置案件就出现文书使用存在多种不同理解的情况……”“文书文号应当由谁来管?是办公室、案管室还是经办纪检监察室……”龙海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探讨的问题比以前更加深入、具体了。

  这也是改革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集中讨论解疑惑,在集中探讨中寻找答案,这样的情景每天都会在漳州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出现。

  学深、弄懂、用好监察法是一个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过程。漳州市加强市县联动,各县(市、区)纪委监委相关讨论内容及时报到市纪委监委,提请指导;市纪委监委组织力量攻关,及时为第二批及后续留置案件提供遵循。截至目前,市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试行办法》《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留置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充分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完善工作制度,抓好建章立制。

  目前,漳州市县两级监委已采取留置措施19人,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8人,开展谈话640人次,询问424人次,讯问251人次,查询840人次,冻结8次,调取81次,扣押24次,搜查14次,勘验检查2次,鉴定8次,调查措施的使用都是依据监察法,经过反复研究后谨慎启用。

  “接下来,要着力破解贯彻执行监察法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法全面履职,实现‘用纪律管全党’向‘用法律管全体’的延伸覆盖。”漳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林叶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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