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 | 林叶萍:对标新要求 当好排头兵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       2018-06-12 20:4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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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意义重大深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任务新要求,强化使命担当,忠诚履行职责,全力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水平。

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反腐惩恶、激浊扬清,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监察法在总则开宗明义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彰显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强政治定力。纪委和监委是政治机关,学习贯彻监察法,就要提高政治站位,学出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烈自信,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刻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本保障也在于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问题线索研判、反腐形势分析、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关键环节审核把关等具体工作中,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监督,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顺利推进。要持续加强建章立制。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严格规定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建章立制、实践完善的过程,需要根据监察法要求探索建立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决策、执纪执法、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全要素运用各种调查措施,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构建高效顺畅、规范有序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要全力推动延伸拓展。监察法将监察对象扩大到6类人,面对大量的村居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被纳入监察范围,必须增强基层监察力量,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要坚持重心下移,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探索赋予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监察职能,推动监察向基层延伸,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

牢记政治使命,全面履职尽责。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坚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定位,激发更加有力的使命担当、更加强烈的责任自觉,全面履行、一体贯彻纪检、监察两项神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恪守权责边界,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获得大进步、大提升。要从严监督不松劲。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监委职能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重点要牢牢抓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个有力武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在早发现、分类处置、用好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上不断深化,用严格的监督使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高压反腐不停步。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突出精准发现、精准严惩、精准施治,聚焦“三类重点人”和重点领域,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彰显强大震慑力,全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要不忘初心再出发。牢固树立人民立场,把监察工作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紧密联系起来,聚焦群众感觉不幸福、不快乐、不满意的问题,扎实推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综合整治,开展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等各类专项治理,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守政治信仰,强化自身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更需善行善治,纪检监察干部至为关键。监察法第七章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65条还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以案谋私”“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滥用职权”等9种行为法律责任,划出了纪检监察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学习贯彻监察法,就要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信仰、更加纯粹的党性觉悟,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纪检监察队伍。要形神兼具,深度融合。持续开展谈心谈话和家访活动,做实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思想理念、职责业务、干部感情、文化作风的全面深度融合,强化“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要纪法兼通,持续提升。纪委监委担负神圣使命,既要善于执纪又要精于执法,干部能力直面全新课题与挑战,普遍存在知识恐慌和本领恐慌问题。要积极开展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培训,通过大学习、大培训,深化学思践悟,培养纪法兼通、本领高强的“专才”。要内外兼顾,强化监督。改革后,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的政治考验更加严峻、“围猎”风险更加突出、利益诱惑更加巨大,更要强化自我监督,探索建立查办案件质量责任制,着力完善内控制约机制,不给干部犯错误的空间和机会;更要强化外部监督,细化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落实机制,探索其他监督方式实现路径,使纪检监察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条件下开展工作,当好党纪国法“守护者”、政治生态“护林员”。

(作者林叶萍系福建省漳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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