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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日前,华安县纪委通报了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1、兴安水电有限公司副经理苏建华违规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问题。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苏建华违规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四次,合计人民币1255元,事后苏建华制作虚假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及接待菜单,在单位报销上述宴请产生的费用。2017年7月28日,县纪委给予苏建华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规宴请产生的费用。

  2、县水利局副局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挂职)李志文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问题。2013年至2016年春节前,李志文先后4次收受开发区工程承建商李亚伟所送的洋酒、香烟等礼品折合现金3860元。2014年8月,李志文和开发区干部童亚生、陈炳木(童、陈二人另案处理)受李亚伟邀请,一行4人前往古田、江西赣州、井冈山等景区旅游,行程费用由李亚伟支付。李志文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7年8月6日,县纪委给予李志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3、新圩镇高宅村党支部书记邹国文、村委会主任赵艺明违规发放过节费问题。2016年春节前,高宅村村委会违反规定以“村干部家属慰问”的名义,用集体资金给村两委家属发放过节费,合计金额3200元。2017年5月15日,新圩镇纪委给予邹国文、赵艺明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发放的过节费。

  4、高安镇平东村村委会主任邹智南违规公款购买香烟的问题。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平东村违规在村财务中报支18条香烟用于接待,合计金额3400元,由村委会主任邹智南签批并用村办公费用支付,以上违规报支问题,村委会主任邹智南应负主体责任。2017年5月25日,高安镇纪委给予邹智南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国庆、中秋将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确保不越纪律“底线”;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做到小错提醒、动辄则咎,坚决维护党规党纪严肃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公款吃喝、滥发钱物、铺张浪费、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组织明察暗访,深挖隐形“四风”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顶风违纪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坚决做到零容忍、严惩戒,不留情面、不搞例外,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良好的作风建设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华安县纪委)